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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入台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其觀察勒戒結果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毒抗字第3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觀察勒戒有既定之療程,受觀察勒戒人也屬病人身分,在未完成觀察勒戒期間,即行評估判斷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顯有重大瑕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其觀察勒戒結果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未經裁定觀察勒戒,何以於一年後,竟對本案又裁定須觀察勒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被告(114年偵聲字第228號)即本案受觀察勒戒人於114年11月3日解送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本案觀察勒戒,亦有上開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羈押中之被告」於羈押期間受觀察勒戒處分,因羈押期間與觀察勒戒期間併行,故於判決確定後徒刑執行時,除羈押天數可用於折抵刑期外,觀察勒戒期間亦為羈押期間,等同折抵2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1項、第3項之規定,自應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毒抗字第1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1之規範結構亦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所規定之聲請觀察勒戒之要件,即以犯同法第10條之罪者而未曾觀察勒戒,或曾經聲請觀察勒戒後五年後再犯之情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4年6月26日報到執行觀察勒戒之執行指揮,故而聲明異議並聲請停止執行云云,經查:(一)受刑人指稱本案觀察勒戒裁定於程序上有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卻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本院於作成裁定前未使受刑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那只要執行一次觀察勒戒就好,其他次施用毒品犯行就全部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用再次觀察勒戒,所以並沒有觀察勒戒吸收刑罰這樣的情形,也併此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毒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抗字第92號抗告人即受觀察勒戒人楊文鉉上列抗告人即受觀察勒戒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97年6月26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其觀察勒戒結果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法院受理聲請觀察勒戒時,只須審查被告是否前未曾受觀察勒戒之執行,不受前案觀察勒戒裁定之影響;況被告若有2個觀察勒戒之裁定,檢察官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之規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毒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抗字第308號抗告人即受觀察勒戒人蘇琇絹上列抗告人即受觀察勒戒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2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院受理後案時,審查甲之前未曾受觀察勒戒之執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甲送觀察勒戒,不受前案觀察勒戒裁定之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毒抗字第2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六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品之行為,顯見並無明確事實足認被告仍存有對毒品之依賴,則依前揭觀察勒戒之立法意旨及目的,是否仍需對被告施以觀察勒戒等治療之保安處分,已非無疑,況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該情節不待執行觀察勒戒、需逕予追訴處罰乙節,良以「一犯觀察勒戒後逾5年二犯、二犯觀察勒戒後逾5年三犯或三犯以上」者,畢竟行為人始終不曾出現「觀察勒戒"後"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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