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26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檢察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裁定聲請人觀察勒戒,於受觀察勒戒期間,經收容機關之精神科醫生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次裁定強制戒治處分,該評估內容以前科事項作為評估依據
113年審裁字第852號
113.10.24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及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3年審裁字第555號
113.07.26審查裁定
字第23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3年審裁字第409號
113.06.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觀察勒戒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3年審裁字第397號
113.06.05審查裁定
。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將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執行觀察勒戒期間與羈押中之被告同視,即一併納入期間同時進行之「關一天,算兩天的期間」之適用範圍,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而違
112年審裁字第1926號
112.11.19審查裁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案,嗣法務部矯正署以6次未完成採尿為由,撤銷聲請人之假釋,卻未提及聲請人有到場報到並坦承吸食二級毒品、參與戒癮治療等,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聲請人六無刑事犯罪紀錄,但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被送觀察勒戒,與游姓男子(下稱游男)為朋友,恰有人撥打游男之行動電話,聲請人六接聽談妥販賣海洛因1包1,500元。聲請人六將上開交易之事
112年審裁字第944號
112.04.04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審裁字第398號
111.10.1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審裁字第370號
111.10.13審查裁定
但最長不得逾1年。」據此,強制戒治處分,乃針對受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人,所為進一步之矯治措施;且法院就是否令其入戒治處所施行強制戒治,亦得視其是否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111年審裁字第210號
111.10.05審查裁定
品傾向之判斷,為申辯與依賴辯護權,法院亦毋庸經受觀察勒戒人到庭參與程序、陳述意見,即得裁定強制戒治,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111年憲裁字第1072號
111.08.19
請人主張略以:1、三犯以上施用毒品者(包括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二犯,再3年內或3年後三犯以上;以及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後二犯,再3年內或3
111年憲裁字第297號
111.06.13
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認定,立法者與執行機關皆未重視受觀察勒戒人的各別化評估報告、處遇計劃,仍將強制戒治視為刑罰的延伸,而忽略強制戒治雖非刑罰但實質上已屬拘束人身自由,自應受「證據裁判原
111年憲裁字第148號
111.04.11
保留原則,有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觀察勒戒已執行之日數,未計入強制戒治已執行之日數而合併計算折抵強制戒治之期間,有違一罪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之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
110年度憲三字第1號
110.12.24
請意旨略謂:1、初犯施用毒品者,適用系爭規定一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97年4月30日修正公布,97年10月30日施行之同條例第2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若係初犯經
會台字第13704號
110.12.24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法院審理時毋庸經受觀察勒戒人到庭參與程序、陳述意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程序基本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難謂已具體指
110年度憲二字第4號
110.12.17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未經言詞辯論即裁定觀察勒戒,剝奪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且與受緩起訴處分者寬嚴不同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
110年度統二字第37號
110.12.17
益有極大之影響,多數檢察官與法官都認為聲請人應受觀察勒戒或不受理處分,只有少數法官裁判有期徒刑,故請求統一見解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
110年度憲三字第14號
110.09.10
請意旨略謂:1、初犯施用毒品者,適用系爭規定一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之同條例第2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若係初犯經
110年度憲二字第245號
110.08.20
裁判時間在上開新法修正施行前後,即有被判處徒刑與觀察勒戒之不同裁判結果,而有違平等原則。2、目前各級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大多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及第3135號刑事判
109年度憲三字第40號
110.08.20
請意旨略謂:1、初犯施用毒品者,適用系爭規定一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97年4月30日修正公布,97年10月30日施行之同條例第2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若係初犯經
110年度憲二字第204號
110.07.16
犯」,係指只要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聲請人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即88年6月5日,已逾3年,其間雖曾多次犯
110年度憲二字第153號
110.05.21
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判處觀察勒戒有別,致不利於聲請人之刑之執行,明顯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
會台字第13476號
110.05.21
而言,被告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時,僅須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戒,並未再受到其他司法不利之待遇。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犯施用毒品罪者,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
110年度憲二字第36號
110.05.07
,若以舊法審理之結果,無法如同適用新法之案件裁定觀察勒戒,有違公平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7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66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