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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利用楊○○為本件犯行時,楊○○係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而不具刑事責任能力之少年,被告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遂行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係刑法上責任能力規定之重要因素。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責任能力,乃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負法律上責任之能力,亦稱侵權行為之能力,而責任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其基礎,所謂意思能力,即民法第187條所謂之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者即無責任能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6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查原判決依據上訴人甲○○於偵訊筆錄,認定查獲當時上訴人甲○○精神狀態正常,對於所詢問之事項皆能正確回答,自非無責任能力,且以依刑事判決結果上訴人有刑事責任能力,其行政罰之責任能力亦無欠缺等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能力之障礙有所認識及可得預見,並因故意、過失而招致其責任能力之障礙時,始排除該責任能力之障礙而認定其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係刑法上責任能力規定之重要因素。
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小字第4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責任能力,乃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負法律上責任之能力,亦稱侵權行為之能力,而責任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其基礎,所謂意思能力,即民法第187條所謂之識別能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責任能力,乃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負法律上責任之能力,亦稱侵權行為之能力,而責任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其基礎,所謂意思能力,即民法第187條所謂之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者即無責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有責任能力並有犯罪意思之利用者,與無責任能力或無犯罪意思之被利用者之間,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係刑法上責任能力規定之重要因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係刑法上責任能力規定之重要因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責任能力,乃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負法律上責任之能力,亦稱侵權行為之能力,而責任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其基礎,所謂意思能力,即民法第187條所謂之識別能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關於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準則中提到,以「schiziophreia精神分裂症」做為刑事責任能力抗辯之事由,有以下判斷準則:當個案行為直接受妄想或幻覺等精神病症狀所控制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人,雖渠等亦參與竊盜之犯行,惟因係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故被告就本件竊盜犯行利用無責任能力之少年游○○、宋○○犯罪,此部分屬間接正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共同正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被告行為時,究有無責任能力?㈡按責任能力之內涵,依當前刑法理論,咸認包含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確定判決已就再抗告人行為時之責任能力狀態為審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區分其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則就生理原因部分,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與否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構成犯罪之主觀要素,除行為人應有責任能力外,尤須有故意或過失之意思決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再者,本案除了量刑外,另有涉及責任能力之鑑定,而責任能力就生理上之原因即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固然可以依據醫學之專業鑑定意見,惟倘行為人確有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等生理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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