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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㈢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吳O丞得以每月新臺幣62,185元為基準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及勞動能力損失乙節,顯有調查不備、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㈣原
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因被告之住所記載有明顯錯誤,原裁定有明顯違誤,舉輕以明重,法官亦得依職權自行撤銷違誤的移轉管轄裁定,以保障被告的管轄程序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確定判決之審酌並無違誤,再駁回再審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駁回訴願及訴訟,顯屬認事用法違誤,猶訴願決定及裁定不備理由之違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97年2月6日起至被上訴人退夥之日止,被上訴人均有權使用系爭房地,當不須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任,原審判決就此亦顯有認事用法、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9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核課贈與稅274,891元之處分,並無違誤,復查決定、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而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疏此未查,逕違法適用此一無效之約定作為裁判之基礎,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疏此未查,逕違法適用此一無效之約定作為裁判之基礎,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綜上,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發回原審妥適處理。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否准再審原告認列出售資產損失,顯屬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亦已違反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而有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之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1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乃第三審竟未撤銷發回更審,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有違誤,不足為撤銷緩刑之依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未審酌上述裁判是否合法,或違背法令裁判,仍有違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已具體說明,係因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所辯事項,因而未採信上訴人之抗辯,是即難認有何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3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聲請人對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並未依法調查再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原裁定亦有相同違誤情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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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此,原審判決有解釋契約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誤。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定事實,顯有違誤。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所列各款,除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二款與第十款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及第十四款之因理由矛盾,致適用法令違誤者,係屬判決違法外
臺灣高等法院上列聲請人因損害債權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上易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陳,二審確定判決具有諸多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違誤,懇請鈞院准予再審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原判決及宣告假執行均屬合法,上訴人指摘原判決宣告假執行有所違誤,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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