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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8號
115.08.05審查裁定
本旨」並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是系爭判決所持見解顯有違誤,並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嚴重侵害人民之平等權,爰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115年審裁字第495號
115.02.24審查裁定
系爭判決二認損害賠償判決之既判力與本件無涉,並無違誤;又兩造間既已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並成立系爭調解,則事故他方是否因車禍實際請病假被扣薪資、是否因此未取得全勤獎金,已無調查之必要
115年審裁字第322號
115.01.29審查裁定
有誤,據以核算之拆遷補償金額及配合拆遷獎勵金亦有違誤,是聲請人就此短少部分之請求,應有理由。 3.系爭建物如完全遵照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圖說建造,建物之實際面積應與使用執照竣工成果圖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14款規定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與認定事實理由矛盾之違誤;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第380條規定之違誤,復對檢察官偵查中違法行為未為闡明指正
115年審裁字第271號
115.01.26審查裁定
駁回再議處分以逾告訴期間為由駁回聲請,難認其有何違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是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非其裁判基礎,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1685號
114.12.15審查裁定
止原則,對聲請人顯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有認事用法之違誤,均屬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
114年審裁字第1558號
114.12.02審查裁定
定之解釋,與法條及實務作法均不符,亦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
114年審裁字第1220號
114.10.14審查裁定
並無裁量濫用、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等等之判斷,尚無違誤;以及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行為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等為由,而認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1118號
114.10.01審查裁定
已逾越法定期間,該再審之訴即非合法予以駁回,並無違誤為由,認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就釋字第800號解釋之適用範圍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4.09.12審查裁定
之原因,已於理由內剖析論述甚詳,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至上述聲請人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部分,乃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應為不合法,而非無理由,系爭裁定對此雖未詳加審究,惟不影響系爭裁定駁
114年審裁字第937號
114.08.25審查裁定
已逾越法定期間,該再審之訴即非合法予以駁回,並無違誤為由,認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就釋字第800號解釋之適用範圍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898號
114.08.11審查裁定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第二審判決前開認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以無理由駁回確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雖援引系爭規定,然系爭規定之性質僅屬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而停止。」規定,執行分署進行第2次拍賣程序,核無違誤等為由,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其所有土地係宗教使用,且於第2次拍賣期日未以
114年審裁字第886號
114.08.08審查裁定
修繕費用時,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之見解,顯有違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
114年審裁字第884號
114.08.07審查裁定
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而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所處刑度未逾處斷刑之範圍,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從而以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猶不服,提
114年審裁字第858號
114.08.01審查裁定
令,顯有誤會。然系爭判決二既認定系爭判決一有上開違誤,自應將系爭判決一撤銷並發回更審,詎料卻逕以該違誤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為由,遽予維持系爭判決一所為,論處聲請人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
114年審裁字第833號
114.07.28審查裁定
時效已過部分,惟系爭裁定卻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爰聲請行刑權時效法規審查等語。 二、綜觀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
114年審裁字第76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補正,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聲請人之申請,於法並無違誤等語;系爭裁定另就聲請人主張法院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不公一節,已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此部分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確定終局
114年憲裁字第71號
114.07.09
決對於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解釋有所違誤,應將系爭代課教師年資併計退除給與,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
114年審裁字第531號
114.05.26審查裁定
、機車駕照之處分無效,經主管機關函復註銷駕照並無違誤等語,而未予允許,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而提起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而駁回聲請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 (五)綜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以及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已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詳述理由而摒棄不採之
114年審裁字第516號
114.05.23審查裁定
工作之事實,雇主依系爭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與法並無違誤,又系爭規定係雇主需經預告而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所為之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係雇主得不經預告即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不同,自
114年審裁字第507號
114.05.19審查裁定
第一審裁定)關於本件原因案件之事實調查及認定均有違誤,亦未闡明聲請人應提起反訴之時點,且系爭第一審裁定之審理程序並未行實體開庭程序,逕以「意圖延滯訴訟」為由駁回聲請人之反訴,且未設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二係就第一審判決認系爭契約關係屬勞動契約,為並無違誤之判斷下,肯認限期改善處分之合法性並無疑義後,又以勞保局係將限期改善處分作為裁罰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而限期改善處分既無無效事由
114年審裁字第414號
114.04.25審查裁定
爭第二審判決)均為枉法裁判,該等裁判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侵害聲請人權利,懇請憲法法庭還予聲請人清白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第二審判決所持見解不服而聲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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