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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揭規定得知:(一)新法施行後,經檢察官就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被害人即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二)修正前已提出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揭規定得知:(一)新法施行後,經檢察官就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被害人即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二)修正前已提出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自訴人對非告訴乃論之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影響公共利益,而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公訴優先原則暨限制非告訴乃論罪之自訴等立法意旨,及同法第31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同一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原規定,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修正後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單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他部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非告訴乃論之罪業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時,是否仍有其適用,非無疑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自訴人雖主張:單一案件之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而得提起自訴,他部係非告訴乃論而不得自訴之情形,若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於提起公訴前,被害人得就告訴乃論部分再行提起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乙案,罪證明確,絕非僅係民事糾紛,聲明人前雖具狀撤回自訴,惟非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不得對之撤回自訴,若對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原規定,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將案件移送法院...」(修正前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原規定,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後條文改採國家訴追主義優先原則,旨在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下,就非告訴乃論之罪,賦予國家公訴機關優先適切指揮監督偵查輔助機關,發見審判對象並收集證據之權責,進而決定審判機關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後條文改採國家訴追主義優先原則,旨在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下,就非告訴乃論之罪,賦予國家公訴機關優先適切指揮監督偵查輔助機關,發見審判對象並收集證據之權責,進而決定審判機關有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惟按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之理由,已如前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民事案件如係以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仍不得曉諭撤回告訴」揭示已明。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單一案件之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而得提起自訴,他部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不得自訴,如該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之犯罪直接被害人仍得再行提起自訴,且其自訴之效力及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係基於刑事訴訟之目的在發見真實及保障人權而為之修正,就已繫屬於法院之非告訴乃論罪案件,自有其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就另非告訴乃論之部分,亦認應一併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同一案件,若其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告訴乃論,一部為非告訴乃論,且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其非告訴乃論部分,即不得再行自訴,且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四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原規定,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後條文改採國家訴追主義優先原則,旨在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下,就非告訴乃論之罪,賦予國家公訴機關優先適切指揮監督偵查輔助機關,發見審判對象並收集證據之權責,進而決定審判機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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