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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倘上訴書狀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敘述並舉出足為其理由所憑之相關具體事由者,即不能認僅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主張或所舉事由經調查結果顯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顯明知夜市設攤為紙牌賭博,可能會有詐欺情形,衡情應不致自取五千元以賭客身分參與他人設攤之賭局,是被告丙○○否認共同常業賭博犯行,顯非可採;至被告甲○○於偵訊自稱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云云,顯非可採。經查:王善英係三十三戶中王信智之女,其繼承王信智之權利。劉台雄係三十三戶中劉世成之子,其繼承劉世成之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一度辯稱:未付錢就從出口離開,因沒注意走到哪裡,就走出去了云云,顯非可採,應以其於本院坦承犯行等語較堪採信;另輔佐人雖供稱:被告因服用安眠藥,造成判斷力減低,而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六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本院勘驗上開原告提出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之簽名、與系爭送貨單上之簽名,兩者之筆觸、線條、字跡,顯屬出於同一人所書寫,應為相同,被告所辯並非其簽名云云,顯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沙交簡上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以:未飲用酒類云云,顯非可採,已如前述,是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然經本院調卷審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始將本票原本寄還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陳報於112年6月19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顯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辯,顯非可採。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所辯,顯非可採;另証人簡良於警偵訊雖辯稱:查獲時未把玩機台云云,顯非可採,且本件事証已明,被告聲請傳喚証人簡良核無必要。本件事証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予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10公尺內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自無從單憑停車地點土地為私人土地,逕認在該等已編為道路用地之土地上違規停車不必受罰,是以,異議人所為前開抗辯顯非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10公尺內之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自無從單憑停車地點土地為私人土地,逕認在該等已編為道路用地之土地上違規停車不必受罰,是以,異議人所為前開抗辯顯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窗戶上之鋁條尚非老舊不堪,且鋁條與邊框密合,縱在有工具之協助下,尚難以拆除,遑論可徒手拔斷,何況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已供稱非以油壓剪,而係用老虎鉗破壞等語明確,故認被告之辯解顯非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程度的機率,況被告稱在告訴人店裡擔任學徒許久,應相當熟悉告訴人的工作習慣與查看監視器畫面的頻率,更可認此應係被告犯案時之僥倖心態,是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顯非可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証言顯非可採。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4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原告以被告意圖違約開採為由而主張被告詐欺云云,顯非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5日以北市都規字第09836811800號函覆屬實,益證違規地點之巷弄土地雖部分屬私人土地,但均作為道路用地(即公共設施用地)使用至明,因此,異議人前開抗辯顯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理由,其空口指摘,顯非可採。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6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轉管轄云云,顯非可採,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複利科技有限公司新行動電話機具係當場自被告褲袋查獲等情,業據被害人鄭珳嬣指訴綦詳,並經在場證人謝廣雄到庭證稱明確,核鄭珳嬣、謝廣雄與被告素不相識,實無構陷之理,足認被告所辯,顯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應明知上開物品係屬贓物,已如前述,其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顯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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