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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20 筆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0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2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6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其所輔助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倘其法律上權利義務,並不因判決結果而受直接影響,僅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受影響,即不得為訴訟參加,有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即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97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4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4年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第58條第1項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在法律上將受不利益,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該不利益,並別於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即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7年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即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7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而僅有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及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105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即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7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縱因相對人王良雄為興松公司之債權人,而認有利害關係,惟依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100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99年度台抗字第981號、97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58條第1項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在法律上將受不利益,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該不利益,並別於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94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97年度台抗字第414、11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4年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4年度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僅足使第三人在觀念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層面受影響者,該第三人即非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自無使其參加訴訟必要(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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