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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16 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柳營簡易庭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素行端正,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素行端正,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始得為之,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條係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坦白犯行、犯罪所得低微、情節輕微或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各種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判例、45年度台上字第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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