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案號符合 13 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6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板橋簡易庭69年台上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69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3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例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5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民事判例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8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裁判意旨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裁判意旨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8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裁判意旨參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82號、第2770號裁判意旨參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例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82號、第2770號裁判意旨參照)。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若對於在監所人以公示送達為之;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2770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之不變期間無從起算,支付命令不能確定;倘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號判例、91年度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若對於在監所人以公示送達為之;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277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若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03號判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7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10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裁定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若對於在監所人以公示送達為之;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277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逕向其住居所送達,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號、69年台上字第38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抗字第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若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03號判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若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逕向當事人之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03號判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對於在監所人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2770號判例要旨參照)可知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