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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11 次修法(115.06.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8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5.06.22 修正)》 司法院會議規則自二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為妥適配置行政資源與業務權責,將原由秘書處辦理之「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業務,移由司法行政廳統籌辦理,以提升整體行政效能,爰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十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2 條

  1.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理之。
  1.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秘書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