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4.04.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104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一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4.04.16 修正)》 現行司法院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司法院依職權訂定之命令,並無法律之授權;又鑑於司法院會議功能係供院長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屬諮詢性質,各項議案決策仍應由院長決定之,是本規則有關會議決議之規定與制度設計不符,應予修正。爰檢討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一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配合是條之修正,明定本規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司法院會議之決議方式為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修正條文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