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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5 次修法(31.10.14)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司法院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本院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 司法行政部部長 三 最高法院院長 四 行政法院院長 五 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六 司法院秘書長 七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八 法官訓練所所長 司法院首席參事主任秘書列席會議 司法院會計長統計長得臨時出席會議其他主管人員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命其臨時列席


第 5 條

本院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定期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