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司一字第 28733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司法院大法官。 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祕書長、副祕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長及院長指定之本院與院屬各機關有關人員,得列席會議。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司法院及院屬各機關之重要工作報告。 二、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三、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發布之重要規程章則事項。 五、院長或出席人員認為應提出會議之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