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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3 次修法(28.12.09)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司法院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本院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司法行政部部長 三、最高法院院長 四、行政法院院長 五、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六、司法院秘書長參事 七、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 八、法官訓練所所長 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官長 司法院院長認為無須全體出席時得僅召集前項第二款至五款人員會議 司法院會計長得出席會議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主管人員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命其臨時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