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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12 次修法(107.1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700303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7.11.30修正)》 因應行政訴訟法修正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新增「公告法院網站費」,授權司法院訂定收費標準,配合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規定。以公告法院網站方式為公示送達,其流程所生費用甚微,成本並未增加,且亦具節省時間成本,提升司法效能之公共利益,審酌徵收效益及公共利益,爰不徵收費用;另並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不徵收費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不徵收費用。


第 1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九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