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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4 次修法(96.08.0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600160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5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 12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