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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 次修法(92.06.2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62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358~363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