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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25 次修法(114.07.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400231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4.07.22 修正)》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係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 鑒於近年物價調高,其災損復建負擔相對較高,為減輕農、漁民受災害影響,協助其儘速恢復生產,故參考生產成本變動,重新規劃各產業之救助額度,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農產業:修正「三、果樹」、「四、花卉」、「十、塑膠布溫網室」(含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十一、水平棚架網室」及「十二、菇舍」項下「(二)鋼構型」之貸款額度、期限。 二、漁業: (一)「一、魚塭養殖」項下新增「(十六)室外養殖管理設施」、「(十七)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及「(十八)發電機」。 (二)修正「三、牡蠣養殖」、「五、在漁港區域漁船」及「六、在漁港區域漁筏」之貸款額度、期限。 三、為協助丹娜絲颱風及○七○八豪雨受災民眾,本次修正之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適用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