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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16 次修法(0.01.0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60024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7.01.02 修正)》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救助作業,以協助農民儘速恢復生產,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期間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 為積極推動農業保險,鼓勵農民參加,現採農業天然災害保險及天然災害救助兩制度併行,中央主管機關除天然災害救助外,亦得補助農民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之保險費,且於核發天然災害之現金救助時,不予扣除已補助之保險費,爰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四條,刪除有關核發現金救助時應扣除補助保險費之規定。考量日後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支出如顯著增加時,再予辦理調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之措施。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4 條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