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24 次修法(114.0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40022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4.01.08 修正)》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係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查目前實務上,曾發生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因未取得合法用水證明文件,不符現行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致無法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考量稻米遭受天然災害,地方主管機關更能立即掌握稻米實際受損情形,進而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救助,可加速水稻復耕作業。查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即屬合法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或種植水稻之農民確實因天然災害受損,遭受天然災害卻無法申請救助,尚難謂公平合理,爰基於農業主管機關照顧農民福利之宗旨及使相關作業程序一致,依據產業實際需求,修正本辦法對於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稻農之災害救助,重新規劃。復考量氣候變遷及突發性天然災害,因海浪越堤造成港內漁船抬升至岸上造成損壞,定明將依漁港法公告之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毀損,列入現金救助對象;又因近年物價調高,其災損復建負擔相對較高,為減輕農、漁民受災害影響,協助其儘速恢復生產,故參考生產成本變動,重新規劃各產業之救助額度,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不受水源有關法令規定之限制;將在漁港區域漁船(筏)納入現金救助及補助之範圍;修正長期作農產品之救助次數認定期間。(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附表,及刪除本田中後期稻米因天然災害受損,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該區域為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在港漁船(筏)損失」為「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損失」。(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