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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11 次修法(0.11.29)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00051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自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5 條

依前條規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視災害種類及受損程度個案審查;其補助額度為現金救助額度百分之八十。 現金救助與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