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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22 次修法(113.05.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300227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3.05.20 修正)》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 為因應養蜂產業因氣候變遷及突發性天然災害致主要蜜源作物(荔枝、龍眼)開花率不佳,造成蜂群缺糧受損,為減輕蜂農受災害影響,應協助儘速重建恢復生產。復衡酌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主要設施如網具及錨碇系統建置費用高,並考量近年物價調整情形,其災損復建負擔相對較高,為減輕大型定置網漁業經營者受災害影響,協助儘速重建恢復生產,故參考大型定置網類主要設施運作特性與建置復原需求,重新規劃大型定置網類之救助額度。另為促進林地多元利用及提高林農整體收益,持續推動林下經濟政策,並配合林下經濟一百十二年陸續新增核准品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增訂上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業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 前項農業損失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速報統計資料,或現場勘查結果評估,公告該直轄市、縣(市)為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但養蜂產業因天然災害致主要蜜源作物(荔枝、龍眼)開花率不佳,蜜蜂採集區域受限,造成蜂群缺糧明顯受損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作物開花率低於五成之直轄市、縣(市)種植面積合計超過全國總種植面積百分之七十,得公告全國為蜂群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本田中後期稻米因天然災害受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損區域之現場勘查結果評估,公告該區域為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其救助額度為每公頃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同期作已領取幼稻-本田初期現金救助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救助。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農業損失程度有疑義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主要受災地區勘查報告。 前項勘查報告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共同認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依第一項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於救助公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預撥現金救助之救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