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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被告○○○是否可能在94年8月9日至94年8月18日未施用任何海洛因之情形下,仍得於94年8月18日尿液驗出325ng/mL嗎啡,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貴院函詢被告○○○是否可能在94年8月9日至94年8月18日未施用任何海洛因之情形下,仍得於94年8月18日尿液驗出325ng/mL嗎啡,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1198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30-131 頁主 旨:貴院函詢被告○○○是否可能在 94 年 8 月 9 日至 94 年 8 月 18日未施用任何海洛因之情形下,仍得於 94 年 8 月 18 日尿液驗出 325ng/mL 嗎啡,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4 年 10 月 27 日彰院鳴刑星 94 訴 1567 字第 0940035560 號函辦理。

二、依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 2 版記載,海洛因久用成癮者會產生耐藥性,施用劑量因而增加,並依Hendriks VM 等人發表於 Eur. Neuropsychopharmacol. 之 2001 年之研究報告,指出施用劑量增加,則檢出尿液中嗎啡總量亦隨之增加。

三、依 Nieves Pizarro 等人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 2002 年報告,一般海洛因施用者尿液可檢出海洛因代謝物最大時限為 2 至 4 天,並依 Yeh SY 等人發表於 J.Pharmacol. E-xp. Ther. 之 1976 年研究報告,靜脈注射 10 毫克海洛因 96 小時後,仍得於尿液中檢出嗎啡。

四、依 Reiter A 等人於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之 2001 年研究報告,若將檢驗尿液中鴉片類閾值改為 200ng/mL ,其檢出最大時限增為 270.3 小時。

五、依據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5 版記載靜脈注射 70mg 海洛因 40 小時後,僅 45﹪ 施用海洛因劑量被肝臟代謝,而排泄於尿液中。

六、施用海洛因後,尿液可檢出嗎啡最長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寡、所用檢驗方法靈敏度、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文獻有關藥物檢出之報告,因研究對象、使用劑量多寡、實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呈現方式亦不同,故除參考文獻之資料,仍需依個案狀況做研判。

七、本案倘仍有疑義,建請檢具相關資料,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7 則

本頁列出最近 20 則;判決全文搜尋可查得其餘引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院函詢被告○○○是否可能在94年8月9日至94年8月18日未施用任何海洛因之情形下,仍得於94年8月18日尿液驗出325ng/mL嗎啡,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貴院函詢被告○○○是否可能在94年8月9日至94年8月18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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