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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依據: 消防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二、 上開所稱可燃性微細粉末,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3條規定,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廢/停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及污染行為告發處罰部分: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之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僅對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有清除義務,復依同條第九款規定道路安全島、緣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關於台中縣政府請釋有關銀行、郵局、電信局等廳舍、衛生設備是否應比照一般公共場所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廁所乙案,復請查照。
廢/停 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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