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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5 筆:名稱 5・條文 150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預覽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預覽 ↗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預覽 ↗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預覽 ↗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150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維護公共場所空氣品質,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3 條預覽 ↗
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及捷運電聯車內不得吸菸。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4 條預覽 ↗
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埸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各公共場所於吸菸區 (室) 以外地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誌。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6 條預覽 ↗
各公共場所應維持吸菸區 (室) 通風良好,並配置吸菸設備。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7 條預覽 ↗
各公共場所吸菸區 (室) 以外地區之空氣中所含一氧化碳濃度應在10 PPM以下。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8 條預覽 ↗
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 (室) 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9 條預覽 ↗
凡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之公共場所由行政院衛生署予以獎勵。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4 條預覽 ↗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5 條預覽 ↗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5 條之 1預覽 ↗
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其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 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7 條預覽 ↗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7 條之 1預覽 ↗
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8 條預覽 ↗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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