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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70020560 號
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及相關辦理事項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20774 號
公設辯護人對於刑事被告負有辯護之責,倘兼任地方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將因涉及醫療爭議調處、審定等事項,而可能進行司法爭訟,而與本職有相扞格之虞,故不宜兼任之
法檢字第 1000010039 號
參照律師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倘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軍法官之職務,復又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自得擇一繳驗已完成(即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登錄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0910 號
民國 98 年 3 月 5 日修正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9 條第 2 項,已明定法院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輔佐少年,建請加強律師處理少年事件時所需之相關專業知能訓練,以維護少年權益
院台人二字第 0950017080 號
廢止「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及「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83)秘台人一字第 02078 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適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公設辯護人及公證人之適用規定
(62)台函刑字第 06626 號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足見終局判決宣示後其辯護人之地位仍繼續存在,故案件雖經判決,在判決未確定或卷宗未移送上訴審法院前,原審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之效力不能認為業已終止,如被告請該公設辯護人為其洽印有關卷證,應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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