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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2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被保險人眷屬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 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檢送修正後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有關內政部函示金融機構如遇完成社團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申辦各項業務,其立案證書、圖記及其他文書等,是否須於團體名稱上冠以「社團法人」之文字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照辦理,請查照。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 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 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 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 員會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 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 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 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 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 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 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 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信託法第 1、69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 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
信託法第 1、69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 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 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
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如信託財產已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 ,受託人為信託物法律上所有權人,其是否屬於公益出租
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如信託財產已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 ,受託人為信託物法律上所有權人,其是否屬於公益出租人,涉及上述規 定及其相關認定規範之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信託法第 72 條、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如公益信託教育文化公 益基金參與結合案涉及信託法部分,應由目的事業
信託法第 72 條、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如公益信託教育文化公 益基金參與結合案涉及信託法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諸權責調查 認定,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 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 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即生終止效果,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財產亦應歸屬於委託人,依規定自應辦理塗 銷信託登記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 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 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 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除外規定,仍須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如經審認符合 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且未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而違反該法第 34 條規定者,即無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 實現信託目的,又公益信託設立後所接受捐贈即成為信託財產之一部,應 由受託人依該公益信託信託本旨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
信託法第 4、64 條規定參照,委託人如於信託行為中定有受益人及受託 人得共同終止信託者,自應從其訂定,當事人如未就該項
信託法第 4、64 條規定參照,委託人如於信託行為中定有受益人及受託 人得共同終止信託者,自應從其訂定,當事人如未就該項約定為登記者, 僅係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已,尚難逕認該項約定為無效
參照信託法第 1、24 條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 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
參照信託法第 1、24 條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 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 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 (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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