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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關於依水利法規定興建之水利建造物,其附屬建造物含容納保護機械設備及為維護管理、操作、監測等所需之空間(如閘閥室、操作室、抽水站《含機房》、監測室等),建議得免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1案,復請查照。
關於貴局詢為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發展觀光條例等規定違章建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並裁處,是否再適用建築法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 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 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94年5月18日經水地字第09450146200號函「河川區內土地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有違水利法規定」之釋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在先,堤防線公告在後,致發生都市計畫法與水利法令適用疑義
依據水利法公告之堤防、抽水站及河川等計畫用地在未依法變更前不得發給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四20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四19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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