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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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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47號
114.01.0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2年審裁字第327號
112.02.02審查裁定
書),授權新市鎮主管機關得不以區段徵收方式,而依水利法一般徵收之規定取得河川區土地,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2條、第143條、第172條規定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之疑
111年審裁字第284號
111.10.13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水利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憲判字第15號【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聲請人認農田水利法第1條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3號
109.08.28
關同意時,河川區土地得不依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另依水利法規定之方式辦理,違反憲法第23條、第170條、第172條及第142條規定。4、系爭規定二「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
107年度憲二字第193號
108.02.22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54條之2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205號
108.02.22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2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54條之2規定,侵犯人民之自由權及平等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178號
107.12.28
水利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06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591號
107.03.30
區,並予徵收,徵收補償費偏低,再經確定終局判決以水利法第78條規定論斷河川區域內土地均遭嚴格管制而無法進行高度使用,因此河川區為低地價、低補償,系爭函及確定終局判決顯已牴觸憲法第1
會台字第13434號
107.01.26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2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及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經授水字第09420218780號公告,有
會台字第13450號
107.01.26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及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經授水字第09420218780號公告,有
會台字第13463號
106.12.15
水利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06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046號
105.09.14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一八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會台字第13045號
105.07.29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
會台字第12830號
105.03.18
水利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
會台字第12877號
105.03.18
水利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一八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會台字第09981號
104.01.07
99年度裁字第283號、第904號判決,所適用之水利法第82條及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40號、第516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10891號
101.04.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廢止),而未適用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應予補償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628號
96.06.22大法官解釋
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四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第三條第二、三項參照),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本院釋字第五一八號解釋參照)。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農田水利
釋字第326號
82.10.08大法官解釋
之河道而言。至於因地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仍不包括在內。
會台字第3637號
79.09.21
吳淵燦聲請書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有牴觸水利法之規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3447號
79.05.21
屬公共設施用地云云。惟查行水區係為水利防洪而設(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參看),屬於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問題,河道則屬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共設施用
會台字第2913號
77.01.15
有地遭彰化農田水利會違法闢圳,又拒不補償,有違背水利法第五十八條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1504號
69.12.26
迄今已經五年;在此期間,縣府代理人黃國璿就違違反水利法案件所為處理,違背憲法第七條之規定,致使黃清枝受縣府不平等之行政處分,亦間接影響聲請人之自由與權利,而依其見解,被害人民在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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