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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其未能收繳之權狀得免提出
經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出租耕地,應補償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
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其讓售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限制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滿1年後,尚未建築使用或僅部分土地建築使用,應否實施照價收買,由該管政府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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