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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之令
開放證券商得為海外子公司融資為背書保證之令。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 2 點及「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0 號及第 1024000419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3 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證券交易法「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經理人為公司票據背書,難謂不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經理人為公司背書票據係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記名股票之轉讓,經背書交付即生轉讓之效力,並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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