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公告
-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訂定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 105.02.14 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訂定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 105.02.14 生效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第 3 項及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公告新增化學物質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第 3 項及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公告新增化學物質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 公告 104.06.27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傷患得依「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從事傷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 事務
公告 104.06.27 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傷患得依「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從事傷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 事務
- 依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1-1 條規定,指定光電式安全裝置歐盟標 準 EN61496-2:2013 與國際標準 IEC 61496-2:2013 為同等標準
依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1-1 條規定,指定光電式安全裝置歐盟標 準 EN61496-2:2013 與國際標準 IEC 61496-2:2013 為同等標準
-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 自 105.01.01 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 自 105.01.01 生效
-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07.01 至 107.06.30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07.01 至 107.06.30
-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岡山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10.01 至 107.09.30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岡山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10.01 至 107.09.30
-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店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店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 勞動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法律公告 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 定第 2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
勞動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法律公告 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 定第 2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
- 公告中華民國一○五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
公告中華民國一○五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
- 勞動部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5 條公告 104 年度「補助勞資 團體辦理技能競賽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調整為自即日起至 104 年 8 月 23 日止
勞動部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5 條公告 104 年度「補助勞資 團體辦理技能競賽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調整為自即日起至 104 年 8 月 23 日止
-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指定受理申報機構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指定受理申報機構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並自即日生效。
-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依據: 消防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二、 上開所稱可燃性微細粉末,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依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依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勞動部 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增辦職類、報名時 間及公開接受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之意願登記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勞動部 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增辦職類、報名時 間及公開接受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之意願登記
-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勞動部公告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 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 104.07.01 生效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1.11 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廢 止,並自 104.07.01 生效)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勞動部公告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 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 104.07.01 生效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1.11 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廢 止,並自 104.07.01 生效)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交易所及種類。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交易所及種類。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 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 會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務
-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申報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申報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 公告勞動部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 生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營建用升降機及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 查業務
公告勞動部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 生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營建用升降機及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 查業務
- 公告勞動部「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 試單位一覽表」
公告勞動部「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 試單位一覽表」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規定,公告 99 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勞工 保險年金給付者,自 104 年 5 月起調整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規定,公告 99 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勞工 保險年金給付者,自 104 年 5 月起調整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
-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信託業、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信託業、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生效。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公告事項: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等11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04年4月15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