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50401420 號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案件時,應於審判系統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1100 號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請法院分案人員於改分案先分補字時,務必於補字案號之「前審案號」欄位註記改分案前之原案號,嗣新案分出後,並於其「前審案號」欄位同時註記補字案號及改分前之原案號
- 法檢字第 11504525230 號
法務部公告委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強制治療及其有關業務,並自 115.08.01 起實施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1169 號
為解決偏遠與離島法院聘任調解委員之困難,於徵詢兩造之意願並經法官許可後,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而未便赴院之民事調解委員,得使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於法院外之適當處所進行調解程序
- 廳少家一字第 1150019162 號
檢送更新版中央及地方政府「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之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994 號
為落實「無紙化」及「電子法院」等目標,請轉知所屬法官,於合理範圍內同意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庭執行職務時,可允許其於法庭內使用手機、平版電腦、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惟仍需適時提醒遵守法庭禁止錄音、錄影之相關規定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504013171 號
訂定「指定家事事件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管轄法院」
- 院臺法字第 1151018716 號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自 115 年 7 月 25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5035072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協助國人與其在柬埔寨透過人工生殖所生子女之親子關係研議可行方案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504012231 號
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504012232 號
檢送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公告,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8 月 1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503504920 號
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提前改選董事,原任董事任期提前終了,次屆董事任期提前開始之情形,如決議內容違反捐助章程,則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
- 法律字第 11503506730 號
法務部 105.07.27 法律字第 10503510920 號函,與內政部 106.07.11台內民字第 1061101337 號函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 院臺法字第 1155013102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5 年 6 月 27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5035067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海上賽鴿行為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地方主管機關難以就鴿子落海傷亡之事實加以舉證,得否依經驗法則認定該行為已構成傷害動物之要件而予以處罰一案之說明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1339 號
衛生福利部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為掌握長照機構裁罰情形、強化跨縣市監理資訊流通以適時調整長照政策,建置裁罰預警通報資訊系統,得認屬執行法定職務之範圍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50401073 號
檢送修正後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通知書,供法院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運用
- 法律字第 11503504810 號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就「外海背景水質調查作業」提供行政協助,如選擇以公法上行為為之,於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自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請求行政協助,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要件,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15035064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規定涉及行政罰法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1176 號
消防局於處理緊急傷病事故過程,將救護車即時點位系統提供予同轄區之警察機關,有助於提升緊急傷病患接受即時救治機會,應可認係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上之危險,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所定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50100781 號
檢送修正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
- 法律字第 11503505430 號
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嗣經法院另行選定或改定其監護(輔助)人之案件,應俟裁定確定,始由新選任之監護(輔助)人執行監護(輔助)職務,惟個案情形仍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之
- 廳少家一字第 1150015081 號
檢送衛生福利部 115 年度補助辦理「嚴重情緒行為者精神醫療就醫障礙改善及精神病早期介入計畫」醫療機構服務窗口及特別門診服務概況
- 法律字第 115035058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持有刀械之 3 個月申請期間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503505960 號
當事人言詞聲請調解案件時,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於調解委員會製作筆錄後始完成聲請調解程序。當事人如單純以電話方式聲請調解而未親赴調解委員會完成筆錄,尚難認其聲請調解程序已完成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876 號
司法院指定得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
- 法律字第 11503505670 號
有關結婚或兩願離婚證人簽名,尚非須限於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為之。惟該等書面之證人簽名是否為真實、證人是否親見或親聞當事人確有結婚或離婚之真意,是否已該當證人之要件而得為戶籍登記,此因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1503504850 號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無準用民法「親屬編」規定。故有關同性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 法矯署安字第 11504004450 號
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 115.06.15 起,辯護人或律師得使用電話或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接見,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1503504670 號
關於民法修正前養父單獨收養效力疑義,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請參酌本部意見,本於權責審認,如有爭議宜請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