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理解上有多元性,沒有一致的定義。概略來說,是指身為人應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第一代人權
第一代人權主要是指「公民及政治權利」,其內涵包括身體、居住、遷徙、言論、良知、信仰、表意、出版、通訊及集會遊行等自由權,另亦包括具有自由權意義的財產權、救濟權(即訴訟權)與參政權。
失權效
當事人在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而未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在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行提出,此稱為既判力的失權效或遮斷效。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在前訴訟中未主張時效抗辯,待該訴訟終結後,不得另外提起其他訴訟主張時效抗辯。
妨害書信秘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該條文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秘密通訊自由,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憲法第12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係保護個人書信秘密不被他人侵害,另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卷宗閱覽權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就是行政程序上的卷宗閱覽權,屬於程序權利,其請求權人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因此,應以行政程序已開始進行為前提。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除有下述5種情況外,不得拒絕申請:一、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有保密的必要。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有保密的必要。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言論自由
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辯護權
辯護權係指被告依賴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權利。被告之辯護權,乃基於保障被告憲法上的訴訟權而來,其得享有為自身辯駁、攻擊防禦,或澄清的機會。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是行政契約的諸多類型之一,是指行政機關在性質及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與人民協議,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取代原本得以單方作成行政處分的方式,去形成當事人間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行政機關原得以行政處分核發人民補償金,但改以行政契約的方式發給,此種行政契約即為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訴訟客體
以刑事程序而言,係指國家與個人之具體刑罰權內容,即處罰者與被處罰者之關係。由於國家的刑罰權係針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而發起,因此訴訟客體包括被告與犯罪事實。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經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並未有一套法規明定相關權益,而是散布在各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於審判期日,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該證據仍有證據能力,得否對該證據為實質調查並採為裁判之基礎?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四十九期研究專輯 第 40 則
啟封後有被債務人脫產之虞,應如何保障債權人權益?又於視為撤回不動產之執行後,債權人再聲請執行,請求以前案最後一次拍賣底價為不動產之第一次拍賣底價,應否准許?
(83)廳民一字第 13700 號
並有同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獨占行為,致侵害他人權益時,被害人得否依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之?甲公司對於該被害人應否依同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需用土地人將全部補償費繳交該管地政機關轉發,地政機關因領取人權利有爭執,乃依法將全部補償費提存法院,經債權人 (第三人) 於現行強制執行法修正前,聲請扣押強制執行,地上權人聲請以地上權登記價值八千萬元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