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理解上有多元性,沒有一致的定義。概略來說,是指身為人應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第一代人權
第一代人權主要是指「公民及政治權利」,其內涵包括身體、居住、遷徙、言論、良知、信仰、表意、出版、通訊及集會遊行等自由權,另亦包括具有自由權意義的財產權、救濟權(即訴訟權)與參政權。
袋地通行權
所謂「袋地」是指沒有與公路為適宜聯絡的土地。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行為致土地無法與公路通行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時周圍地之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此種相互形成通行之相鄰關係,即為袋地通行權之規定,目的在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反面理論
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倘若沒有法律明確授權,能否逕自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過去學說及實務屢有爭議。反面理論認為,假如法律已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提供金錢給付,在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時,行政機關可以逕自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之。不過,隨著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增訂,已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權限,故上述爭議已適度獲得緩解。
訴訟告知
指訴訟當事人的一造,在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促使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65條)。訴訟告知(或告知訴訟)的目的,只在使第三人知道有訴訟繫屬的事實而有訴訟參加的機會,以利該第三人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否告知第三人是告知人的權利,並非義務,縱使不告知,也不負法律上任何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54號判例參照)。
撤銷訴訟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如果甲仍然不服,可以向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例如: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及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仍然不服,認為課稅處分是違法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課稅處分。
立法形成自由
立法形成自由,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擁有寬廣的立法形成空間,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在審查法律的違憲性時,為了避免侵犯立法機關的權限,如果法律符合其立法目的,且手段亦屬適當,在無明顯違反人民基本權保障的情形下,司法機關應給予尊重,並作為認定法律合憲的基礎。
一身專屬性
用於描述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特性。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或義務,必須由權利人或義務人親自行使或履行,不可以代理或轉讓的方式交由他人完成。如果權利義務不具有一身專屬性,權利人或義務人是可以透過代理或轉讓的方式交由他人完成,通常財產權色彩較濃厚的權利義務,較不具有一身專屬性。
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條款就是公務員離職後的利益迴避條款,其目的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或機會,累積離職後轉業的不當優勢或人脈,甚或為牟離職後獲得高職厚薪,而於在職期間不當行使公權力。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任職務具密切關係的行為。且依同法第22條之1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上開規定者,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可沒收其所得利益。
表現自由
表現自由,係指將個人內心的精神活動,以言行或其他可作為傳達的方法表現於外的自由權。例如: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以及第14條保障之集會及結社自由等,均被認為是人民表現自由權的例示規定。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4410 號
施以固定保護有所依循,兼顧機關戒護安全、執法需求及保障收容人權益,有關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等措施,應依「監獄及看守所施用戒具指引」及「監獄及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指引」確實辦理,杜絕違法濫用情事發生
法保字第 113055055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犯罪行為或結果係發生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章修正施行前,惟申請人於法定申請時效內之新法第 5 章修正施行後始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此申請有無新法第 100 條第 2 項「從新從優」規定之適用疑義說明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0627 號
檢送「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法院篇」、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聲請之作業流程、通知例稿、連絡窗口等文件,周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安全安全
法律字第 11203508310 號
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另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任何權利被侵害之人受到合理及平等對待,110.09.0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已將現行條文第 15條互惠原則規定予以刪除
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090 號
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說明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
鑑於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為保障其他身分類別收容人權益,有關懲(處)罰報告表、陳述意見、懲(處)罰書、送達及通知等程序,請參照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之程序規範及本署相關函釋辦理
法檢字第 10900559440 號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倘獨立參加人與被告利益關係不一致,於律師曾受被告委任,而同一事務所之他律師依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即不得受獨立參加人委任,惟如經利益受影響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法律字第 10903502390 號
賦予其主動公開捐贈名單清冊相關資訊之義務,並基於保護個人權益、隱私考量設有但書規定,宜請探求捐贈人之真意是否有但書「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情形,如符合上開情形,則可例外不公開之
法律字第 10803502450 號
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又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該限制而免除對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