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毅選任辯護人楊婷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毅選任辯護人楊婷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㈣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以意圖損害他人個人資訊隱私權、個人資訊自決權以外之利益為必要:⑴按個資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為規範個人資
邱晉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2.坦承以臉書帳號暱稱「SHENGCHEN」在本案臉書社團發布含吳承蔚臉部照片及電話之貼文,並坦承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事實。2告訴人廖富瑜於警詢中之證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美鳯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陳咸佑被告蔡伊婷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沙簡字第
復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
準此,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BQ000-K113018(真實姓名詳卷)認被告盧妍安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又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核屬依法行政行為;復本件舉發機關為查證民眾陳述之交通違規情事內容是否屬實而調取上開監視器電磁紀錄作為舉發違規之佐證,再移送處罰機關即被告加以裁罰,其蒐集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72頁)、芯鑫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卷五第1730頁)、朾興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卷五第1732頁)、同案被告馮于芯提出之金華光公司就銀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㈤、刑之加重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罰則)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2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4事實及理由欄二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劉怡瑩被告何梓榕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鎧薇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