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594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5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品蓁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131號判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26號判決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鄒振玴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4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547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716號判決
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本院於準備程序時雖係告知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見本院卷第85頁),惟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6條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441號判決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請撤回告訴狀上偽造之「翁娸容」署押壹枚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14號判決
理由受刑人林哲賢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70號、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84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56號判決
何昕穎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876號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違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2號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2號原告黎坤龍被告翁登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35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314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3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佩穎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判決
並以113年1月18日資通字第11310000202號箋函回覆不提供系爭資料複本,未依個資法第10條提供資料複本,致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98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98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博文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