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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8號判決
106 年 06 月 16 日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之公務機關非法蒐集且未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惟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判決
104 年 06 月 23 日
故上訴人主張:宋鴻鈞在伊之病歷為98.7.10原登載及98.7.22原登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修正施行前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31條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43號判決
107 年 10 月 15 日
四、次查;本件告訴人李盈告訴被告李彥賢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
105 年 07 月 12 日
41條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涉犯本案有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5號判決
105 年 05 月 23 日
⒊本件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論處,依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判決
105 年 08 月 16 日
三、被告陳美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而涉犯修正前同法第41條第1項之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號判決
106 年 01 月 04 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5號判決
105 年 08 月 11 日
㈡、本件告訴人陳琮凱告訴被告黎源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等案件,公訴人認分別係觸犯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696號判決
110 年 11 月 16 日
但犯第41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定有明文,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所辯與法律之明文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