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
指個人生活秘密領域免於受他人侵擾,以及對於個人資料有自主控制的權利。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可構成侵權行為,受害人除一般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尚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前科資料
「前科資料」係指行為人關於刑事案件之移送、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包括移送、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執行等紀錄。惟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犯罪前科」,限於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年籍資料
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為了確認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例如證人)的人別,避免因姓名相同而產生混淆或無法特定對象的情形,會依法要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供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就是一般通稱的年籍資料。為簡化書狀應記載的法定程式,110年11月1日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雖將年籍資料自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中刪除,但為避免卷內資料不足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增訂同條第2項,明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的特徵。
證據能力
解釋一:在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中符合一定資格而可以用來判斷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稱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反之,則為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例如:被告遭到刑求後的自白、證人遭受恐嚇後所為不利被告的陳述,都是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解釋二:指的是某一個證據,能夠被法院拿來作為證明犯罪事實而加以使用的「資格」。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只能用「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證據依照種類分為「供述證據」(例如:證人),及「非供述證據」(例如:物證)。原則上,不管是人或是物,只要跟犯罪事實有關,就有「可能」成為證據。但是,並不是所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法院都可以拿來證明犯罪事實。 要成為能證明有罪的證據,還必須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因此,證據能力是屬於有或無的問題,法院必須先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旦有了證據能力,法院才能進一步決定這個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到怎樣的程度。對於那些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因為欠缺當作有罪證據的資格,縱使被認為是證明犯罪的關鍵證據,法院不能夠使用這些證據,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如果法院把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拿來使用,並且用這樣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這個判決便有問題。
事後審查制
此名詞依憲法或各法律領域的不同而有多種意義。例如,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審如果採取事後審查制,是指上訴審只針對「原判決」本身而非「整個案件」有無錯誤進行審查。因此,採事後審查制的上訴審程序,原則上援用原審的證據資料而不再調查新證據,也就是僅事後審查原判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審級構造。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原始核心意涵,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隨著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此一概念也包含勞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的不當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是雇主與勞工雙方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詳言之,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雖然是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而訂定。不過,雇主處於優勢談判地位,則是勞動關係的現實。為了避免缺乏談判實力的勞工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護個別勞工的權利。但是,勞動基準法只能緩和勞工在契約上不對等的地位,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低勞動條件。勞資雙方的最適勞動條件,則不可能以法律硬性規定,因為最適勞動條件終究仍受市場法則的支配,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談判,才能得到最適的結論。而勞動基準法不能改變個別勞工缺乏談判力量之現實,只能藉由保障「集體勞動權」的方式,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並在一定的行為規範下,與資方談判,藉以達成適切的集體勞動條件。不過,雇主對於勞工本來就掌握人事懲戒權、管理權、制定工作規則等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如果勞工因參與工會而受到雇主的不利益待遇,或者工會之活動受雇主支配介入,則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仍然無法獲得保障。立法者為了杜絕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就以「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其中,工會法第35條禁止及雇主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時,支配介入之行為或不利益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禁止勞資雙方拒絕協商或不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另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程序,藉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構成要件效力
所謂「構成要件效力」,是指一個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其存在及內容(主文部分)對於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拘束效力。其他國家機關原則上有義務將該處分當作一個既定的事實予以承認、接受,並作為自身管轄事物的決定基礎。例如,依土地法19條、第20條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取得特定用途之土地,倘若外國人已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購買特定用途之土地,則地政機關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能質疑核准處分的合法性,而是應該將核准處分當成一個既存的事實,充作許可移轉登記的根據。不過,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只是原則,仍然存有例外,因為承認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是基於尊重機關權限分配及權力分立原則的考量而來,所以倘若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根本就不是權責機關,這個行政處分自然不會拘束權限遭受侵害的真正權責機關。此外,對於具有審查行政處分權限的行政機關(通常是上級機關)或法院而言,其既然可以審查行政處分,當然也不會受到行政處分的拘束。
遺產酌給請求權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例如同居人,或是遠親的小孩),這個人沒有繼承資格,但是基於他們之前的關係,情理上多少要給他一個照顧。法律也是通人情的,所以有規定他可以請求繼承人(親屬會議)酌給一點死者的遺產來生活。這就是遺產酌給請求權。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395 號刑事判決
...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見起訴書第9頁)。第一審及原審認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61條、第358條之無故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及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罪,各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並認2罪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爭章程第13條第3項所定之「訂期公告」,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公告公開閱覽30日,另該項規定限制資料公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其他違法情事。本重劃案屬自辦市地重劃,有關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適用獎勵重劃辦法第...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得系爭影片,係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且係出於新聞傳播或評論系爭事件之特定目的。上訴人不能證明郭卉寧、陳柏林取得及利用系爭影片,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又系爭報導內容,具有公益性,且有高度新聞性。系爭事件既經新聞媒體普遍報導,屬可受公...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380 號刑事判決
...開,與「○○農會○○○○○李歡容」一併寫在系爭公告上,主觀上是否有損害邱財興利益之意圖,原判決亦未予區辨說明,逕認陳彩涓2人不具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主觀意圖,亦有理由欠備之違誤。㈢以上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抗 字第 1135 號刑事裁定
...問其是否陳新夏,並請其至分局就其涉嫌車手之事製作筆錄,其驚訝偵查員怎會知道其之定位(當時2樓客滿),嗣經友人提示「定位偵查」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其當天被警員定位偵測相同的事實等語。並未敘及原判決中警方係如何以「M化定位」查得其所在,更未敘及抗告意旨所指警方當日直接對其逮...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980 號刑事判決
五、依上說明,上訴人所犯得上訴本院之個資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第1項之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310 號刑事判決
...1年度偵字第97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理由一、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林書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二、惟查:(一)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447 號刑事判決
...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江欣樺有所載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三、刑之...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96 號民事判決
...司移除系爭報導,亦屬無據。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伊各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033 號刑事判決
及本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關於個資法第41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不限於財產上利益之一致見解。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主觀上具有損害中天電視、蔡衍明及上訴人...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255 號刑事判決
...書,如僅就部分犯罪敘述理由,則關於其他未敘述理由之犯罪部分,其上訴仍具有同法第395條後段之情形,應為駁回之判決。二、何韋翰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原判決B關於其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該部分量刑之上訴,於112年4月2...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聲 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明駁回。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簡香蘭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法官何...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986 號刑事判決
...指摘,即與首揭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要件不符,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判決認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3、11所示想像競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本應於上訴第三審...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026 號刑事判決
...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縱該罪名與違反個資法第41條罪名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而為裁判上一罪;但違反個資法第41條罪名部分之上訴,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則對於加重誹謗罪名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而為實體...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740 號刑事判決
...稅」、「刪除客人發票」、「離職時打包公司章」等舉,顯然意在批判、揭露,並非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亦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例外情形,何以已侵害告訴人之個人資訊自主權、隱私權,且主觀上確有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利...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簡抗 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内部書類系統無法查得,足認該裁定尚未依法對外公開或揭露,竟由該合議庭流出並成為「院外版」,顯然違法利用相關裁定人員之資料,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嫌。⑨本件聲請迴避書狀於112年2月7日下午送至原法院新店簡易庭,於同月8日當晚即有人表示抗告人持乙○○對話截圖聲請李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抗 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二、原裁定略以:被告薛惇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第一審法院審理中。被告被訴之犯罪手法係透過網際網路張貼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及不實訊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025 號刑事判決
...自決、隱私權,難認係出於誠信原則、符合蒐集目的,且於合理必要之範圍為之,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免責事由不合。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上訴人顯然係將檢舉交通違規與告訴人產生連結,主觀上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抗 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日之交易明細,其餘部分應予遮蔽或禁止相對人閱覽,致高統公司之營業秘密及第三人資訊受損害,錯誤適用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1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等語,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系爭交易明細為相對人證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