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全字第4號民事判決
今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車輛遭拒,業經聲請人對相對人另案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經本院受理在案。
今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車輛遭拒,業經聲請人對相對人另案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經本院受理在案。
(已於87年7月11日死亡)另行合意,將洪文棟原借名登記予洪文樑、被上訴人名下共55萬股,變更為將系爭股份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並依該變更後之借名登記由被上訴人每年與洪文棟為股息之找補
(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請求金聿璐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返還與龔俊仁等語。
原裁定逕認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無效,抗告人不得以無效之借名契約主張權利,並以抗告人未釋明本件假處分請求之原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㈣對於被告A07抗辯之陳述:否認被告A07之抗辯,被告A07主張是借名登記應負舉證責任。
張天音張芝瑜張子洋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蔡竺君被告郭鎵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又關於再審原告與陳瑞選間就系爭應有部分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爭點,已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8號事件(下稱18號事件)及420號事件中審理過,前訴訟程序就該爭點之認定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由合夥人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雖兩造嗣後達成和解,然對移轉登記之原因仍有爭執,原告主張為買賣,被告則主張為借名登記返還,故於系爭房地第2條但
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而心有不甘,對被上訴人及A04提告偽造文書、竊盜、詐欺、返還借名登記物等訴訟,兩造間有多件民刑事訴訟糾紛,被上訴人之親屬亦無端遭捲入。
還其他被害人,實屬無辜,被上訴人所舉大筆現金照片,係A02為經營按摩養生會館所拍攝,其原先經營之飲料店則已停業,另A02名下之進口車輛,實係其婆婆出資購買、借名登記
於110年間,因楊景筑、楊景賀、楊敦富、楊雅琹要求將借名登記予楊渝葵之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返還,並要求塗銷彰化縣○○鄉○○段0000
足生損害於聲請人名譽;另於上開會議時,擅自決議將該同鄉會名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予另一團體,並於113年8月14日、11月5日,將借名登記在被告莫伯
縱非借名登記,仍屬被上訴人無償取得,不應列入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擺放在○○○○○○○內之辦公設備使用迄今已有10年以上,現已無任何價值。
月間借款1,400萬元並簽立系爭借據,109年2月6日結算債務始另簽立系爭本票,所述可疑;林枋珪生前經濟無虞,無向上訴人借款之必要,系爭內湖房地實際為林枋珪所有並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
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其與陳輝勲間之合資關係,係約定由其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非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云云,尚不足採。
151借名登記契約書1張即偵39192卷四第245至2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A-11。
是依上開協議書記載內容,未可見足以證明兩造存有借名登記契約之文字,且如兩造確實就1682地號土地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原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即可本於借名登記終止後之請求權
是原告主張其與李曾惠貞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其中193分之100之權利範圍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該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因李曾惠貞死亡而消滅乙情,堪予認定。
),對於借名人負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負將借名登記之物返還予借名人之給付義務。
本件抗告人係主張相對人與曹永欽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故可請求相對人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系爭房屋借名登記契約應為借名人即曹永欽與出名人即相對人間之債權契約,是抗告人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