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楊呈裕被告張芷瑒張峰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楊呈裕被告張芷瑒張峰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
經查,虞蔚荺與被告間存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已於前述,依前開說明,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24號抗告人廖桂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素蘭等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林麗雅起訴依繼承、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返還請求權、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原聲明:被告應將附表A所示土地及附表B所示建物(與前述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
則其於書立上開聲明前、後時期應會要求訴外人邱金潭或其繼承人將稅籍登記名義返還,以避免將系爭建物分配予原告時發生爭議,遑論訴外人邱金潭已於105年間過世,則倘系爭建物僅係借名登記
,兩造間存在系爭房屋之借名登記契約,原告不得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2.經查,兩造間就原告出資比例範圍內有因共同投資不動產契約而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已如上述。
㈢上訴人前主張其與吳進文間就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0分之70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已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而訴請吳進文將登記其名下之0000、0000○0地號土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0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執行職務包含:返還借名登記之訴訟事件
秦和於生前出資興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至4樓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並借用秦聯財名義辦理房屋稅籍登記而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秦和死亡後
惟該事件之基礎事實(借名登記之抵押權人未與借款人另訂立金錢借貸契約)與本件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執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論斷,附此敘明。
113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蘇玉雲訴訟代理人李冠和律師被告蘇玉燕訴訟代理人楊羽萱律師複代理人蔡錦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
惟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
又該筆土地於000年0月間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在韓雲霞之女何積儀名下,是否為借名登記,還是用以作價償還被告韓宏道積欠韓雲霞之欠款,又或者是單純之買賣,偵查機關並未為解
是被告以股份出讓方式尋找財源並為合作擔保,亦符社會經驗,則告訴人在無法履行貸款義務下,本件股票依照「借名登記」之回復原狀一事,告訴人確實事先知悉並同意等語。
(二)反訴部分:1.查康寧大廈管委會等5人提起本訴,係主張系爭應有部分乃借名登記為周幸雄所有,周幸雄等2人通謀將系爭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葉瀞文所有,請求葉瀞文塗銷系爭移轉登
⒉110年10月11日吳超俊表示他請蔡惠怡繼續幫忙,再簽發1張200萬元本票,以確保借名登記訴訟被上訴人勝訴也拿不到錢,又於同年11月初找張明福,簽發120萬元本票,如事成後
1所示車輛,被告供稱係因考量其無正當工作,無法辦理貸款,而掛名登記在案外人楊誌鳴(即被告哥哥)名下等語,楊誌鳴亦表示對於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確實係被告出資購買,僅係借名登記於其名下
次子被上訴人、三子上訴人、長女○○○等4人(下稱○○○等4人),○○於民國76年1月13日將坐落○○巿○○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1㎡,下稱000地號土地)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