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本案聲請意旨:㈠原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享通駕駛不知情之相對人即第三人莊詠盛實際所有,靠行借名登記於加友通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附掛HAA-
理由一、本案聲請意旨:㈠原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享通駕駛不知情之相對人即第三人莊詠盛實際所有,靠行借名登記於加友通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附掛HAA-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法證明該等款項即為原告交付予被告之借款;況蘇畹琇曾於000年00月間主張系爭不動產之簽約金400,000元、頭期款1,960,000元皆由其出資支付,乃以借名登記為由提起
三、上訴人周方慰等2人則以:被上訴人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80分之36,實為訴外人泉勝五金有限公司(下稱泉勝公司)所有,借名登記被上訴人名下。
)3,600元16新北市石碇區小格頭段崙尾寮小段5之10、5之11、5之12、5之14、5之16、5之185之20地號土地,依本院111年度店司簡調字第308號調解筆錄,為訴外人許阿菊、許太平借名登記之不動產
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在內部關係上,出名人為借名登記財產之所有人,出名人對之並無管理、使用及處分權。
至被告甲○○得否於清償系爭車貸與原告後,另依其內部借名登記關係而向被告乙○○或其家人求償,則屬另事,與本件無涉,不予贅述。
再者,伊於系爭執行事件遭查封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實質上乃伊配偶即訴外人曾明秀出資購買而為其所有,僅借名登記在伊名下,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自不得查封及拍賣。
㈥就系爭土地所簽訂相關之契約書及移轉登記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金聿璐為上訴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謄本及異動索引於原審卷第56至129頁)。
房子是我在92年借媽媽的名字買的,錢由我支付,借名登記的案件目前上訴中。
聲請人就拜託我先塗銷200萬元抵押權,聲請人星雲店店長延泓剛就找我談塗銷抵押權的事,就叫我及買、賣雙方到聲請人總公司簽了1份履保指示出款協議書,因劉文發是劉妍秀借名登記
惟賴柏宏因知悉不老溫泉建案第二期無法開發,且願景公司財務困窘後,於102年11月間即自願景公司離職,陳俊宏遂於103年2月間,另覓得不知情之吳堃誠(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擔任陳俊宏借名登記之人頭
緣豐古公司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向丙○○承租本案房屋1樓作為經營汽車修理廠使用,嗣本案房屋1樓於93年5月27日起借名登記予弘道公司,豐古公司遂於96年間之不詳時間另與弘道公司簽立租賃契約承
詎被上訴人竟置之不理,更於105年間佯稱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借名登記予上訴人,對上訴人訴請返還系爭土地,經原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駁回其訴,再經本院以107
萬德公司指定伊為系爭房屋起造人,並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房屋作為伊借名登記之對價。
若能順利出售本案汽車或許可解決前述稅務問題,且被告在偵查中亦稱:云泰公司確實有欠稅,當時本案汽車還登記在新光租賃名下,根本無法賣,所以我們就貸款向新光租賃買回並借名登記在游貴珠名下
次按,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財產(最高法院10
惟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者,自應就雙方有借名登記意思表示互相一致之要件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洪武彥名下,進而依本於借名登記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求為命洪武彥應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之判決,可見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