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方秋月、洪逸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益見修正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中之「其他非法之方法」,並不包括「公然侮辱」,此屬立法者有意之省略甚明。
二、被告抗辯:確實有推擠原告,對於原告請求的醫療費用,沒有意見,但認為精神慰撫金過高,另妨害名譽公然侮辱部分,已經不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㈣至被告雖辯稱係告訴人先辱罵其云云,然除告訴人所涉公然侮辱罪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822號、第15591號為不起訴處分,且縱然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有口
㈡是核:⒈被告温婕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長官罪。
參、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且反訴原告就系爭言論亦向反訴被告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案卷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在車內同時辱罵告訴人、毆打告訴人、拍打告訴人手機之行為另涉有公然侮辱、傷害、毀損等罪嫌,然查:㈠依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可見被告於後座確
且冒犯他人名譽感情之侮辱性言論,雖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
兩造前曾係同居男女朋友,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9日8時5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超級巨星」110號包廂內,因感情糾紛與原告發生不快,被告竟基於傷害及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犯意
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嗣於同日近22時許,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A03認A01態度不佳,出言辱罵A01(A03所涉公然侮辱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范其瑄律師(法律扶助,已解任)陳威延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妤潔(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111年1月3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家樂福成功店內,欲與康達盛通公司續簽5年租賃契約,竟經謝佳蓉辱罵原告「你是垃圾,垃圾就像你這樣的」等語公然侮辱及陳彥亦稱已找好鐵板燒廠商承
是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
二、核被告孫海澎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