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因認被告鄭雨軒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陳友進涉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需審究者,乃被告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載公然侮辱之犯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他媽的」等言論對其構成公然侮辱等語。
二、核被告張凱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王冠喜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被告江慶寅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26號原告江慶寅住屏東縣○○市○○○路00號00樓之0被告王冠喜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對衛兵哨兵公然侮辱罪)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陳坤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陳盛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原告出門查看,卻遭被告挑釁、騷擾,被告兩手握住空的保特瓶不停互擊發出騷擾吵雜聲,口中卻不停指名道姓要原告及家人「去死」、還公然侮辱原告甲○○「矮子鬼」(台語)去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因此,請求傷害部分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公然侮辱部分精神慰撫金6萬元共10萬元等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原告温志琪被告廖景良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52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
人在現場與多人吵架及嚴重影響會議程序與進行,鄭建茂等13人並決議張貼會議紀錄公告於社區,及散發給每位住戶,使其人格受到詆毀、貶低,涉有公然侮辱、誹謗等旨(見高
㈧此外,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筆錄中均僅明確表示欲提起「毀損」告訴,而未就「公然侮辱」提起告訴,是本案被告2人所涉犯之公然侮辱罪部分,顯然未經合法告訴,惟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
至就公然侮辱部分,卷附影片檔案,距離過遠,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對告訴人2人比出中指,亦難認該當。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