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四、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得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之確信。
四、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得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之確信。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件告訴人余奇紘告訴被告陳念慈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條第項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三、本件告訴人陳秋美告訴被告黃柏鈞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否承認毁損、公然侮辱?)我沒看到對方,對方也沒出來,我不承認公然侮辱,毀損的部分我承認,也願意賠償。(你罵幹你娘是什麼意思?)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上開規定成為髒話罪。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蔡艾德」在原告以暱稱「鬼才阿水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關於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證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犯罪之程度,而被告辯稱其並無公然侮辱犯行,又有如前述事證得以釋明其抗辯主張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1犯罪事實一、何建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然就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言,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故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