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原告於本件受被告傷害及公然侮辱,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原告於本件受被告傷害及公然侮辱,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均撤銷改判。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時、地向告訴人告以「他媽的」、「肥豬」等詞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云云,然查:按刑法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上址處所,先後向許家瑜及原告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許家瑜及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符豈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陳宏儒、符豈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陳宏儒本案被訴傷害部分、符豈嘉本案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則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2人口出上開言語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經查,現場監視器僅有錄影而無錄音功能,且告訴人未提出其他資料俾供查證,有報告書、警詢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憑,尚難遽令被告擔負公然侮辱罪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上址處所,先後向原告及訴外人宋政學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原告及訴外人宋政學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下午6時15分許,在址設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2樓D4登機口,因執行發檢疫卡工作乙事與蔡天健發生爭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蔡天健
四、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貼文內容,亦指摘告訴人劉耀仁涉犯詐欺乙情,而認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惟:㈠按所謂「侮辱」,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一)兩造為鄰居,因細故發生糾紛,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15日20時19分許,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
燃放鞭炮乙事與警員、監所管理員發生衝突,且明知警員、監所管理員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蔡旻諺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先以言語「幹你娘、機掰,對付你們不用叫(人)」等語辱罵警員(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假意提供性服務而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價款後,僅肩頸按摩數分鐘,旋表示服務結束要求男客離去,倘遇男客質疑則由丙○○、戊○○與同案少年蘇○○出面,以言語、肢體或噴灑辣椒水等方式協助處理(公然侮辱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經查,本案被告鍾木揚因傷害、公然侮辱罪及被告許定良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另被告鍾木揚所為係涉犯第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