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言論或對其他告訴人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其他所言應非屬公然侮辱云云。
言論或對其他告訴人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其他所言應非屬公然侮辱云云。
詎被告周王秋蘭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在上址之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處所,對被告張讌婷辱稱「瘋子」、「瘋女子」等言詞,並持掃把毆打被告張讌婷右手,及以花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57條、第314條之規定,須告
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公然侮辱罪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2罪之罪質、手段、動機皆不同,非難重複程度低,本不宜過度酌減,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之犯罪情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擋風玻璃等物砸毀,另在上開大門鐵門處及汽車上以紅色噴漆噴上「死」、「幹」、「王八蛋」、「欠錢不還」、「爛渣廢操」等字樣,以此強暴之方式公然侮辱原告
理由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公然侮辱、誹謗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10
二、核被告吳啟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被告余健瑋因犯公然侮辱案件,前經本院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於本案之適用,抵觸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有違反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因而提出釋憲聲請書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被告章建華因犯公然侮辱案件,前經本院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於本案之適用,抵觸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有違反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因而提出釋憲聲請書聲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查告訴人丙○○告訴被告公然侮辱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已撤回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告訴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