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又查,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傾倒檳榔汁之舉動,係出於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而難逕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難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公然侮辱一情,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被告所為,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前揭公然侮辱行為,已如前述,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且其所受痛苦與被告前揭不法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8號原告李穎旭被告林建誠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54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
本案為被告邱俊毅涉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處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4月22日書記官陳奕介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二、核被告歐祺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其上開行為具有階段性之緊密關聯性,應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詎被告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意思,持保溫瓶毆打伊,致伊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傷害,並揚言「妳下來,妳給我下來,下來我一定動手打打妳」及辱罵伊「臭雞巴」,伊因此受有莫大精神上痛苦
、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刑罰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堪信被上訴人等所指事實為真實。
、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刑罰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堪信被上訴人等所指事實為真實。
、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刑罰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堪信被上訴人等所指事實為真實。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丟擲炸彈、於其臉書以暱稱「武功」辱罵上訴人之毀損、恐嚇、公然侮辱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既均無可採,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
等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致使林佩怡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同時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林佩怡執行醫療業務。
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盧玟慈執行醫療業務】更正補充為【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盧玟慈以「幹你娘,現在是怎樣,那麼愛做抓耙仔,是在欠人幹喔,來,你給我出來,幹」等語(公然侮辱罪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