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未審酌被告於行為當時尚有表達「欠教訓」、「是不是欠教訓」等具恐嚇性質之言語,故此情節比一般公然侮辱行為更嚴重,且被告至今未向告訴人吳憲東表達歉意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玫芳、蘇玉蘭互控傷害等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蘇玉蘭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認被告楊玫芳係觸犯刑法第277
㈡上訴人上開行為涉犯公然侮辱罪,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6號案件判決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二、按刑法第140條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益公然侮辱罪,人民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公務主觀目的,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
山難協會於民國113年1月27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儷宴會館召開第17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擔任秘書長一職,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因此本人先以口頭與手勢示意謝宗翰,一同前往捷運站站務中心找工作人員評理遭拒後,判定有逃逸可能性,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以適度肢體制伏觸犯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態度惡劣且情節嚴重
4、單民事狀補充理由狀沒帶刑事是30000(因妳的狀況是刑事提告公然侮辱上訴駁回確定,所以法官才不傳證人出來作證)。
拍影片播放、班長抓替死鬼等事件,均非故意針對甲生所為之管教措施,且體罰及霸凌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有其各自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方式,馬力歐跳有可愛及詼諧之意涵,無公然侮辱之意味
惟查:㈠按刑法公然侮辱罪係指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照);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人辱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於IG上張貼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而恐嚇、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號自用小客車離去,經告訴人發現該車違規停車且該車之駕駛亦無駕駛執照,而告訴人遂上前製單舉發之時,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告訴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公然侮辱
另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及地點,除對告訴人辱稱「幹您娘老雞掰」外,又刻意露出其右手刺青等,令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考量侮辱公務員罪之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公然侮辱罪。人民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