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施強暴公然侮辱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施強暴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復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同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木柵派出所值班臺前…足生損害於朱正榮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詎薛家賢明知警員陳溢源係依法執行職務情形下,竟基於公然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路邊,對陳溢源辱稱:「幹你娘!」
(七)綜上,被告所為上開恐嚇、製造噪音、公然侮辱、朝原告住處門口噴灑油性液體等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自由、身體、健康、名譽及人格權,並致原告身心俱創、深感痛苦、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遛狗都不牽繩,我們口頭勸導沒用後,才會持續對他錄影蒐證提出檢舉,異議人楊台麟因為被我們連續檢舉心生不滿,才會刻意跟追拍攝,關係人陳冠良並曾對異議人楊台麟提告公然侮辱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㈢公然侮辱部分:⒈按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之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構成公然侮辱部分:指摘自訴人「貪這錢」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並不必然相同。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其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
浩犯行無重要關連性,尚不影響對於檢察官偵辦前案時之判斷,更對於法院就鍾振盛是否公然侮辱簡浚浩之裁判結果無涉,難認足以影響前案判決之結果故被告於前案偵查中所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伊被迫下車後,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出入見聞之本案車庫馬路邊,公然對伊辱罵:「操你媽雞巴」、「爛貨」、「大騙子」、「吃軟飯的」等語,亦不法侵害伊之名譽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