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⒉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⒉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陳清林(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標的登記次序:0052。
原告本件訴請變價分割雖有理由,惟原告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其與被告均因此互蒙其利,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附予敘明。
又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為確認通行權之訴,通行權存在與否、範圍若何,法院應本於公平原則,為兩造決定損害最少之通行範圍,核其性質應類似於共有物分割、經界等之形成訴訟,為形式上確認之訴。
故諭知共有物分割部分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本件訴訟費用。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八、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
地號.面積:858.15地上建物建號:中沙段256建號提供興建農舍基地:1650、1651、1149地號【土地登記資料】.所有權人:邱其祥.登記日期:93.06.15.取得原因:共有物分割
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由法院依職權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判例及69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而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等之間實屬互蒙其利。
再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